中新上海网6月24日电 卓先生的妻子于2006年8月因病去世,就在全家人为此悲痛万分的时候,卓先生和岳母范阿婆却为死者遗产归属问题闹上法庭。范阿婆自称有遗嘱为证,女儿身前全部财产归其一人所有,而卓先生认为岳母出示的只是一份打印文件,所谓遗嘱的效力值得怀疑。遗产最终将按法定继承由卓先生和范阿婆各得一半还是按遗嘱继承全归范阿婆所有?市二中院在近日的判决中给出答案,争议遗嘱被确认合法、有效。
2006年年末,范阿婆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诉状中被列为被告的不是别人,正是女婿卓先生。据范阿婆说,四个多月前女儿病重提出要立遗嘱,于是家人根据女儿口述内容到医院旁的打字社打印了一份遗书,其中写道“属于我名下法律范围内的全部财产由母亲继承”。女儿在病房里宣读了遗嘱并签字,居委干部、老邻居胡某等人作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了字。整个过程,家属进行了录象,但事后女婿卓先生并不认可这份遗嘱的效力。范阿婆据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分割女儿名下遗产。为此,范阿婆向法院提供了遗嘱、录象光盘,见证人胡某的证言以及相关财产信息等。
范阿婆言之凿凿,卓先生也不示弱,应诉称:涉案遗嘱是他人代为打印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由于妻子已经去世,无法确认遗嘱上签字的真实性及有效性,遗嘱形成的真实情况也只是岳母的一面之词,因此该遗嘱是无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妻子名下遗产。
去年12月,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范阿婆胜诉。卓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被驳回。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本案所涉遗嘱是他人打印制作,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即被继承人、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应视为代书遗嘱。虽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只有证人胡某一人到庭作证,但根据范阿婆的陈述、提供的遗嘱、光盘、证人的调查笔录及到庭作证的证词,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该遗嘱确实是被继承人在2006年8月7日所立,被继承人不仅在该遗嘱上签名,并且还将内容予以了宣读,应认定为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人胡某及其他两名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证人所述过程与光盘所反映的内容也相一致。这些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所立遗嘱的事实。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合法,属有效遗嘱。至于卓先生认为遗嘱并非被继承人身前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证人胡某是岳母的老邻居,其余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未到庭作证,证人胡某没有见到遗嘱制作的全过程,且因过于伤心没有看清遗嘱内容,被继承人具有大学文化程度,有自己书写遗嘱的能力,光盘所反映的内容也存在着瑕疵等辩称,由于无法提供反证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没有予以采纳。
按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范阿婆有权继承死者身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这笔遗产的界定范围问题,张萱法官进一步解释说,被继承人于2006年8月7日死亡,在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范围予以分割。因为卓先生和死者是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继承时,应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即卓先生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由范阿婆继承。( 吴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