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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检察院牵头建立全市首个涉性侵害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执行监管机制
2021年06月02日 14:23   来源:中新网上海  

  中新网上海新闻6月2日电(李姝徵 徐至寒)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备受关注的新增条款:第六十二条正是源自于闵行检察院2017年以来的探索和实践。

  4年以来,在首创从业限制制度的基础上,闵行检察院不断深化实践,并于今年5月25日,在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牵头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共同召开“闵行区涉性侵害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工作推进会”,并会签《关于加强涉性侵害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执行的实施办法》,在全市首创对从业禁止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机制。

  深化探索 实现源头预防向精准预防的转变

  据闵行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程慧介绍,本次在全市首创的从业禁止执行机制相较于之前的从业限制制度,是一个从源头预防向精准预防的转变。

  从业限制即《未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在入职审查招录环节即从源头遏制犯罪,将预防关口前移。

  从业禁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业禁止执行制度是对于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管,是对于犯罪的精准预防。性侵违法犯罪的人很多,但是真正被判处从业禁止的人只是里面的其中一部分,从业限制制度中的入职审查只是对大范围的筛查,力求在就业环节剔除风险人群;而从业禁止执行即被告人直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还被禁止从事相关工作的,是判决执行,其强制性更高。

  堵漏建制 填补从业禁止刑罚执行监管盲区

  在谈及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时,程慧主任介绍,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的概念及违反的后果,但并未规定具体此类判决由哪个职能部门执行。实践中,容易出现因利用特殊职责性侵犯罪人员在主刑服刑完毕后,从业禁止判决却无相应的部门落实执行。在没有相应的机制建立前,承办检察官只能与每个对象的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希望能配合对后续从业禁止的落实情况加以监管,但效果有限。如果对法院判处从业禁止的人员无法有效监管的话,将大大限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效果,也有损司法权威,因此,建立相关的从业禁止执行监管机制,也是闵行区院聚焦实践痛点、开展堵漏建制的初衷。

  凝聚合力 创新从业禁止刑罚执行模式

  闵行检察院通过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共同打造了集衔接配合、联合执行、双重监督于一体的从业禁止执行监管机制:一是畅通衔接配合机制,明确了从业禁止判决与执行通知书均需及时交付、送达给执行机关,即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确保执行机关第一时间掌握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同时依托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在该人员即将释放前,提前做好预案,确保从业禁止执行的无缝对接。二是创新联合执行模式,在执行主体上,参照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确立了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主,并吸收村居委干部,矫正社工等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确保能多角度掌控对象的活动情况与行为表现;在执行方式上,通过开展从业禁止宣告、定期走访、审查用工合同与社保缴纳证明、训诫、心理评估等工作,形成多维度干预监督模式,同时增强对象服从判决的法律自觉性。三是强化双重监督模式,与现行从业限制机制紧密衔接,加强信息闭环反馈。目前,区检察院正在对全区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进行升级,对于被法院判处从业禁止的人员将予以特别标注,确保教育、体育、文旅等主管单位在招聘环节能及时从系统比对中发现违反从业禁止期限的人员,除了不予录用,还能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罚。检察机关将对从业禁止判决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同步监督,确保制度能真正落地见效。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修法已经迈出良法善治的第一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执法等工作需要要紧密开展起来。“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闵行区院愿用良法营造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用创新机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传递未检工作的温度,共同保护“少年的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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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姝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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