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上海新闻
上海分社正文
贩卖银行卡后陷入窘境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断卡”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1年09月20日 20:45   来源:中新网上海  

  中新网上海新闻9月20日电(李姝徵 徐波)贩卖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也能赚钱?殊不知非法赚取这种蝇头小利后,不但要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面临牢狱之灾,将来还会面临不能再办银联卡、电话卡,移动支付也将受限,陷入买东西只能用现金的窘境。今年以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持续开展“断卡”行动,集中打击网络“灰黑产”上下游产业链,累计抓获各类“卡农”“号贩”以及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576名,缴获各类卡、号560多个,涉案价值2500余万。

  大学生跑分害了同班同学

  大三学生小灵平时喜欢到网吧打游戏,去年6月听说买卖银行卡可以“跑分”赚钱,由于平时也缺零花钱,就抱着试一试的心理与上家进行了联系。他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上家转账提供方便,对方约定每一千元给他6元的返利。于是,他按照对方的要求做起了流水“跑分”的生意。

  他起先以1千元的价格向同学收购银联卡、手机卡、U盾,再高价转卖给上家。为了获取更多的跑分机会,小灵花1万元入股“跑分工作室”,并发动8名同学一起参与。最多的时候5天做了132万元流水,为电信诈骗资金“洗白”提供方便。小灵自以为帮助同学一起“发财”,殊不知好景不长,警方发现相关线索后找上门来。小灵和这些参与的同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不暂时中断学业。

  【警方提醒】学生群体由于平时上网多,难免被一些所谓的“兼职”赚钱的信息所迷惑,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意识,很容易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殊不知银行卡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特别是学生之间会有一个“群羊效应”,年少社会经验少,容易被眼前利益所蒙蔽。学校教师、学生家长要在这方面多敲警钟,避免学生再因陷入类似案件影响学业和自己的人生。

  卖银行卡涉百万元诈骗案

  多年老友来相会,百万诈资卡中过。董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银行卡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走账帐户后涉案金额会那么大,当民警出现在他面前时,他这才意识到自己被老友阿旺坑惨了。

  今年8月初,董某接到老友阿旺的电话,阿旺说自己要来上海和董某聚一聚。阿旺来上海后,两人把酒言欢,酒酣耳热之际,阿旺提供了一个发财的门径。阿旺说,有一家正规的公司有走账的需求,需要购买多张个人银行卡。董某经济拮据,当得知用自己身份证开卡不需要花自己一分钱,而每套银行卡和U盾可以卖一两千元时不禁心动了。8月5日,董某在南翔镇的三家银行办了三套卡交给了阿旺,阿旺当即给了他5000元卖卡钱。董某出售银行卡后,将5000元钱挥霍掉,也没有觉得这几张卡和自己有什么关系。直到8月31日办案民警出现在他面前时,董某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原来,警方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董某的账户涉案,涉及外省市多个案件,涉诈资金流水高达上百万元。董某最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银行卡任何时候必须掌握在自己手里,因为开卡时会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银行卡代表的是个人信用。一旦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流落到违法犯罪人员手中,不但损害自己的信用,而且还会因为帮助犯罪锒铛入狱。这样的涉案账户一查一个准,出售得点蝇头小利,最终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根据相关规定,一旦涉案还将面临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惩戒措施,出售银行卡者均会因得不偿失懊悔不已。

  “U盾领队”将8名邻居拖下水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如果摊上做贩卡生意的邻居,意志不坚定跟着卖卡赚钱的话,就贻害无穷了。位于江桥的五四村就出现了两名“U盾领队”的租住者,他们在村子里的邻居中间发展下线,以涨价为利诱,鼓动大家贩卖自己的银行卡。

  去年12月间,宋某、姚某在上网过程中发现有兼职机会,与上家联系后发现所谓的兼职其实就是发动其他人员贩卖银行卡。为验证是否能够赚钱,他们先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卖掉,发现来钱特别快。于是,按照对方要求想尽办法发展下线,两人于是找到村庄里的邻居,不断鼓吹出售银行卡无风险高收益。8名邻居被他们“现身说法”迷惑,办出银行卡和U盾后交给他们贩卖。两人联系上家到松江某宾馆内交易并核验银行账户及密码,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成交了26套银行卡。为了让邻居们放心,还拍摄验卡、点钞的视频给他们看。两人通过这样的交易,赚取每套200元差价。正当他们美滋滋地准备进一步拉更多人下水时,警方雷霆出击将所有10名参与人员抓捕归案,第一时间截断了利益链。

  【警方提醒】贩卖银行卡“兼职”充当电信诈骗“卡农”角色,其实处在诈骗利益链的底端,所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产生的所谓收益。另一方面,此类“U盾领队”招募的很多都是亲戚朋友、街坊邻居等相熟的人员,一旦被查将贻害所有参与人员,原本和睦的社会关系也将变得十分尴尬。市民群众一定要以此为鉴,勿陷入此类圈套。(完)

注:请在转载文章内容时务必注明出处!   

编辑:李姝徵  

5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常年法律顾问: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