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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行业舆论生态中诽谤与拉踩的法律治理”研讨会在沪举办
2026年01月30日 20:11   来源:中新网上海  

  中新网上海新闻1月30日电(许婧)1月29日,“游戏行业舆论生态中诽谤与拉踩的法律治理”研讨会在徐汇区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网络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共商机制主办,徐汇区游戏产业服务中心承办,徐汇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心提供支持。活动邀请了来自企业、高校和公检法机关的专家学者,深入探讨了针对诽谤和拉踩这两类行为的治理困境与解决方案,旨在通过行业协同共治,探索更具操作性的治理实践。

  在社交媒体平台,常常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某位网络大V针对某款游戏发表争议性评论,海量网友跟帖加入讨论,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出现针对企业的恶意诋毁或针对企业员工、网友的网暴行为。但在激烈的争论背后,却可能潜藏着组织化的诽谤、拉踩行为,在暗中为不实信息“煽风点火”,而要想区分合理的评论监督与恶意攻击行为却并非易事。

  “游戏行业的诽谤与拉踩在表现形式上逐渐趋于复杂,呈现出侵权人从站在台前到躲在幕后,从指名道姓到含沙射影的趋势。”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偲杰认为,在主体方面,这样的趋势为侵权人的定位以及被侵权主体指向性的论证带来了新的困境与挑战。他认为,小圈子里的“行话”从文字本身也许看不出不妥之处,但在特定用户群里可能会引爆负面舆情。如何论证生涩难懂、明褒实贬的言论属于侮辱、诽谤、虚构或误导性事实,往往需要做大量功课进行“中翻中”来打破次元壁垒。

  米哈游法务指出,以不实诽谤与侮辱拉踩为代表的乱象正严重侵蚀玩家体验、扭曲行业竞争、破坏企业正常商业模式。而在对此类行为的治理中,仍面临几方面困难:一是对匿名水军产业链追溯困难;二是部分用户深谙平台算法,用大量“黑话”开展攻击,平台往往对此类影射性攻击处置乏力。他建议,未来能够进一步明确商业诽谤定义、扩大维权主体至企业、细化司法认定标准,并建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的层次化追责体系,以便更好遏制恶意竞争行为。“只有通过法律、平台、企业与玩家的共同合力,才能划定清晰的舆论边界,在捍卫理性批评空间的同时,维护游戏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生态。”

  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于是指出,网络游戏产业内出现的诋毁性虚伪信息,天然具有着“低成本”与“高损害”的失衡特质。法人名誉权侵权与商业诋毁之间有很大概率会出现请求权基础上的竞合,而且这两条路径并非泾渭分明,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优劣之分。实践中可以将商业诋毁案件维权的关键要点有机拆解成行为的竞争性、信息的虚伪性、指向的特定性,以及损害的可能性,并基于这四项核心要件开展进一步维权。

  徐汇公安分局网安支队管理组警长李斌分享了支队在打击涉企谣言方面的实践。针对涉企网络“黑嘴”、舆情敲诈等问题,支队结合“净网”“砺剑”等专项行动,对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诋毁商誉、攻击企业负责人的行为依法处理,对辟谣后仍发布谣言的违法人员予以重点打击,消除影响。他表示,支队还依托“守沪e站”、网安警务室等警企对接平台,拓宽涉企谣言反映渠道,并督导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及时屏蔽、删除涉企不实信息,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为了应对诽谤和拉踩行为,游戏行业已开展了诸多探索实践。在圆桌讨论环节,悠星网络法务总监季晓俊强调了“甄别恶意舆论”的重要性。“正常的玩家表达,往往源于真实的游戏体验,即使言辞激烈,也是基于游戏的客观问题,但恶意舆论操纵者,往往鲜有真实体验过游戏,只在乎话题能否引爆游戏社区,充斥大量主观言论,少有对游戏客观事实的讨论。”他同时指出,要分辨相关言论是个性化的独立发声,还是高度同质化的协同发声,如果是后者,则极有可能潜藏着网络水军。

  叠纸游戏法务经理王女士介绍了此类有组织有预谋的黑灰产攫取巨大流量后的常见变现途径。在维权实践中,黑产攫取的流量本身是一种可评价的经济利益,但证据收集和证明难度很大。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隐性竞争关系、却实质性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希望司法实践通过个案予以明确。

  莉莉丝游戏法务经理王江涛表示,“碰瓷式”拉踩是目前常见的乱象,包括利用对比广告恶意丑化、用影射类话术诱导玩家等手段,本质上是通过虚假对比和负面暗示实施商业诋毁。在应对这些乱象时,由于拉踩广告“闪存闪现”的特点,企业往往会遇到取证难。同时,广告中隐晦的用词暗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指向特定原告”也是企业维权时面临的一大难点。

  面对上述痛点、难点,行业各方应当如何协同,对诽谤与拉踩行为进行有效治理?研讨会上,来自司法界与学术界的专家立足各自视角给出了极具价值的建设性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贝认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路径相比,《民法典》中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并不要求侵权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也不以主观上的盈利目的为必要,企业可以考虑作为维权的依据。法人名誉权的保护最终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其与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存在一定区别,在相关公众与社会公众的区分、损害赔偿的计算、过错的判断等方面应有不同。他同时强调,为了确定名誉侵权行为与正当的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需要谨慎考察所针对的事项是否具有公益属性、所涉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后再做出综合判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侵权团队协助负责人)石俏伟指出,游戏行业高度注重用户体验,玩家基于自身体验对游戏作出理性质疑和评价,即使言辞存在一定的偏颇和尖锐,游戏公司对于正当范围内的评论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在认定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时,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职业或盈利模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以及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进行综合评价。一方面需要对于正当言论予以保障,另一方面需要对于恶意侵权予以制裁,对游戏行业生态进行规范,为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戴丽认为,网络水军公司不法行为的危害具有复合性,需要从侵害对象、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不同维度评估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存在叠加效应,从对公民个人人格权的损害,如侮辱、诽谤,到对企业商誉、信誉的冲击影响,再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和破坏,《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分别在行政和刑事层面设定了多个条文处理相关行为。互联网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取证更具复杂性,需要培育打造更多的典型案例来明确网络水军的非法经营数额、主观明知等争议问题。检察机关亦有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必要时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消除不良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建议,游戏公司应建立多重防控机制。首先,应当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即建立全天候预警监测和澄清反驳等应对措施。其次,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快速固定证据,联系平台删除侵权信息,向相关侵权主体发函表明立场。“在上述措施无果或行为较为严重时,可以启动民事诉讼、行政或刑事控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再次,网络平台针对民事侵权投诉及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长聘教授刘维在总结中表示,本次研讨对两项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取得了一定共识。第一,在评论监督与民事侵权区分问题上,应从对象特定性、侵害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准确划定评论监督与恶性舆论之间的边界,分别基于名誉权侵权和商业诋毁条款精准有力打击诽谤拉踩行为。第二,《民法典》第1195条统一规定了“通知必要措施机制”,网络平台不应区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其他民事侵权投诉而设定不同审查标准;对平台用户注册行为应当落实“实名制”。第三,游戏行业应进一步研究“灰黑产流量”的变现路径,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提供更具定量特征的证据。第四,针对“水军转评类”行为,若其呈现组织化、规模化特征,并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实质扰乱,则具备进入行政乃至刑事治理讨论范围的基础,其中刑事评价应关注行为对信息传播秩序与舆论机制的危害,而不限于现实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期待能以此次研讨为契机,推动行业形成更具操作性的治理实践,共建清朗有序的行业舆论生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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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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